屋頂需隔熱架高、且要合法、只有架設太陽光電設施一途
為提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效益及兼顧結構安全性之維護,以促進推廣達成再生能源利用目標、政府再度放寬規定。
屋頂單層違建,開放可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非表示該違建可就地合法。
單層違建申請程序:設置者需填妥表單函文地方政府"建設局修復科",出具無列入拆除計畫與
非公告危害公共安全設施文件,才能申請能源局同意備案。
為 107.05.10 新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2190 號令、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78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三
第 5 條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前項設備屬仰角非固定者,僅得設置於地面,其高度以固定仰角三十度為計算標準。
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其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外一公尺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
第一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其適用類型如
下:
一、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
二、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
三、設備安裝型(非屬建築行為):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
規定事項
明定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2.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二)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諮詢窗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諮詢電話或窗口,受理民眾確認第三點適用之類型(違章建築)。
管制事項
依本處理原則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其下方或周圍有新違章建築產生,或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認定影響公共安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訂定拆
除計畫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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