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發電創造20年以上穩定收益  

能源局與台電配合國家政策,推行綠色再生能源,解決用電尖峰的需求,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電價收購費率 / 類型

 發展再生能源已成為全球各國普遍做為溫室氣體減量的重要對策之一,為加速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的設置能夠普及,經濟部能源局制訂了再生能源 

 固定收購電價制度(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以補助之精神提供固定優惠費率,保障收購再生能源所生產之電力二十年。

 收購類型如下:

1. 全額售電:白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全部賣給台電,家中用電則向台電購電供應。

2. 餘電售電:白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優先提供住家用電使用,若有餘電則賣給台電,發電量不足時,則向台電購電供應。

 112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競標對象電能躉購費率

 以下為高效能加成6%躉購價格: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第一期上限費率(元/度) 

第二期上限費率(元/度)

太陽光電

屋頂型

地面型

1瓩以上不及20瓩

6.2489

6.1312

20瓩以上不及100瓩

4.7104

4.6495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4.3428

4.2045

500瓩以上

4.3178

4.1713

1瓩以上

4.2032

4.1000

註: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上限費率:第一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者;第二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

 為加速太陽光電設置,現已取消光電競標辦法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上限費率(元/度)註

再生能源類別

太陽光電

屋頂型

地面型

1瓩以上不及20瓩

20瓩以上不及100瓩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500瓩以上

1瓩以上

註:屬競標適用對象者,躉購費率為附表四之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電能躉購費率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但其電

    能躉購費率加成部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即停止適用。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北部地區(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且於中華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

 

◊ 台中市政府補助辦法: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10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